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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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冀0791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冀0791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车辆损失、车辆鉴定评估费、施救费共计12831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02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担1536元,***负担1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04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担3072元,***负担3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4-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