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蔚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口佳力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天津市救援拖运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冀0791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冀0791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车辆损失、车辆鉴定评估费、施救费共计12831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02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担1536元,***负担1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04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担3072元,***负担3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4-28
发布日期 2019-12-2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