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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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国能南宫生物发电有限公司 山东联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宫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支付给原告***所欠工程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从2018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12日止); 二、驳回原告对山东联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