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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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远征工贸有限公司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崇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航埠分社 崇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远征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计1500000元及利息(2019年4月10日前的利息为150119.10元,并自2019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6.6%上浮10%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远征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机械设备(崇市监抵字2017第55号)折价、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欧阳保根、***对被告江西远征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19651.07元,由被告江西远征工贸有限公司、欧阳保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规定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户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5×××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金泺分理处,款项:上诉费),自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