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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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 江西奉诚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旺祥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国炜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旺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7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7月28日的利息为11612677.74元;以本金97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江银南分红支借字第1610198-00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有权对江西旺祥实业有限公司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为:XXX]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最高余额10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江西国炜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奉诚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上述义务后,有权向江西旺祥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409.42元,保全费5000元,由江西旺祥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国炜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奉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31×××42-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