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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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蓝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樊红利、***的近亲属樊某某之医疗费57542.96元,护理费200元,就医交通费1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6927元,死亡赔偿金29987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上合计415540.9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负责赔偿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负责赔偿110000元。下余295540.96,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负责赔偿50%,即147770.48元。以上赔偿数额共计267770.48元。 二、驳回原告***、樊红利、***之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付。如果未按被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之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4元,原告***、樊红利、***已预交,由被告四平市长青物流有限公司承担932元,其余932元由原告***、樊红利、***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