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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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广州广遇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武汉理工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湖材料复合新技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广遇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持有1997年1月28日《证券登记证证明》鄂武商A的股票(证券代码000501、至2018年11月14日止为13×××14股)过户至原告武汉理工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 二、被告广州广遇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持有1997年1月28日《证券登记证证明》股票鄂武商A的未派红利(证券代码000501、至2018年11月14日止为117686.18元)过户至原告武汉理工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38.6元(原告武汉理工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广遇研磨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武汉理工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由法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案判决的部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