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中晶奥力光伏能源有限公司 嘉兴奥力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辉旭新能源有限公司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供电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苏州市辉旭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晶奥力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之间于2017年12月14日签订的光伏设备经销合同及合同附加条款已经解除; 二、被告浙江中晶奥力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市辉旭新能源有限公司预付款124300元; 三、驳回原告苏州市辉旭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0元,减半收取计2765元,财产保全费1930元,由原告苏州市辉旭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2626元,被告浙江中晶奥力光伏能源有限公司负担20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