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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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126280.67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被告***58984.7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2元,由原告***、***负担1521元,被告***负担22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