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乐新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江鑫鸿建材经营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成都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温江鑫鸿建材经营部814829.40元和利息(利息从2018年2月3日起以814829.4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814829.4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温江鑫鸿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608元,由原告温江鑫鸿建材经营部负担11634元,被告***、成都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9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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