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纠纷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龙泉驿区同安街道办事处阳光大道89号4栋2单元5层501号房屋的不动产权权属登记;

二、被告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案涉房屋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违约金2136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3元,减半收取716.50元。由被告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5
发布日期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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