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德远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西德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0万元及其利息[至2019年1月25日,利息为2735812.99元,之后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利率变更告知书》的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德远实业有限公司如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则可就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南昌市******;南昌市X号、X号、X号;南昌市X北套;南昌市X店面X号;南昌市X店面;南昌市X#办公楼;南昌市X商铺;南昌市X#办公楼等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赣(2016)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赣(2016)南昌市不动产证明第X号、第X号、第X号]进行折价、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德远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郭爱连、***、***、***、***、***、***、***、***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十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德远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1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192元,由被告江西德远实业有限公司、***、郭爱连、***、***、***、***、***、***、***、***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账号:14×××42,收款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时请务必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3-28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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