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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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爱宇机械有限公司 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 大冶有色博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黄石欣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武汉爱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冶有色博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偏转线圈拆解加工业务外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告大冶有色博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武汉爱宇机械有限公司损失79252.16元、支付违约金85816.69元合计165068.85元; 三、被告大冶有色博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爱宇机械有限公司劳务费104011元; 三、驳回原告武汉爱宇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248元,由被告大冶有色博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496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