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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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4336号民事判决; 二、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国正偿还借款本金31590409.85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9月17日的利息579230.1元,自2018年9月18日起以31590409.85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偿清之日止); 三、***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国正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18日起以25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陈国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7636元,由陈国正负担344087.04元,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负担177419.88元,***荣负担16129.08元。保全费5000元,由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负担4650元,***荣负担350元。鉴定费100000元,由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37636元,陈国正负担344087.04元,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负担177419.88元,***荣负担16129.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