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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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汉市佳馨瑞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武汉市佳馨瑞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商铺租金36,347.4元及利息(以租金36,347.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向原告武汉市佳馨瑞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3,504.05元及利息(以物业费3,504.0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一、二项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已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9,087元归原告武汉市佳馨瑞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