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新远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新远健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新远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至2019年1月28日,尚欠利息为788405.5元,之后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新远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如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就被告江西新远健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长堎镇工业大道366号(东主大门)1栋、2栋、3栋的办公楼和车间[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分别为:赣(2017)新建区不动产证明第xxxxxx号、赣(2017)新建区不动产证明第xxxxxx号、赣(2017)新建区不动产证明第xxxxxx号]进行折价、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新远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新远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742.03元,由被告江西新远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新远健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31×××42-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