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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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被告***于2017年5月8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17年钦中银零房贷字第0011号]; 二、被告***、***共同偿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贷款本金275055.62元以及本金罚息、利息、利息罚息【本金罚息、利息、利息罚息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对位于钦州市世纪新城A1幢704号房【不动产证号:桂(2017)钦州市不动产权第0002523号】在抵押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上述判决规定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676元,公告费700元,合计637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03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