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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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益乐股份经济合作社 美华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美华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94.4万元,并以174万元欠付款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8月7日为33430元;以20.4万元欠付款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上利息标准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美华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5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美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265元,由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791元。 美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