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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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鑫顶派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市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48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482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48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青岛鑫顶派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市北分公司退还***、***未制作的家具款10624.46元 四、青岛鑫顶派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市北分公司赔偿***、***损失1000元; 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95元,由***、***承担397.50元,青岛鑫顶派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市北分公司承担39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5元,由***、***承担495元,青岛鑫顶派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市北分公司承担300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