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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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无锡瑞年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无锡银源医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瑞年前进制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瑞年前进制药有限公司、无锡银源医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3892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89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律师代理费24.7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63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2639元,由江苏瑞年前进制药有限公司、无锡银源医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预缴,江苏瑞年前进制药有限公司、无锡银源医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