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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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无锡洪伟名特水产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街道云龙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无锡洪伟名特水产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18年8月10日解除; 二、无锡洪伟名特水产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街道云龙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2684742.5元; 三、驳回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街道云龙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他本诉诉请; 四、驳回无锡洪伟名特水产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8735元,由云龙居委会负担20956元,由洪伟公司负担27779元(云龙居委会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的27779元,本院不再退还,由洪伟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其直接支付)。反诉案件受理费11182元,由洪伟公司负担9393元,由云龙居委会负担1789元(洪伟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的1789元,本院不再退还,由云龙居委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3-09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