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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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江阴泽舟投资有限公司 江阴市普克石油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终5092号民事判决以及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3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 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阴泽舟投资有限公司退还4.5万元手续费并赔偿损失45万元; 三、驳回江阴泽舟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4108元,由江阴泽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2518元,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担15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8216元,由江阴泽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85035元,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担3181元。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