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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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农垦企业总公司北海公司向原告南宁市扬州恒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支付非住宅房屋搬迁费231461.60元及利息; 被告广西农垦企业总公司北海公司向原告南宁市扬州恒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支付铺面停产停业补偿费2741292元及利息; 被告广西农垦企业总公司北海公司向原告南宁市扬州恒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支付酒店(旅馆)停产停业补偿费2357238元及利息; 原告南宁市扬州恒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向被告广西农垦企业总公司北海公司支付承包金、水电费、税费等共计47709.58元; 上述第一至第四项款项相抵后,被告广西农垦企业总公司北海公司应向原告南宁市扬州恒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支付非住宅房屋搬迁费、铺面停产停业补偿费、酒店(旅馆)停产停业补偿费共计5282282.0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分别以231461.6元、2741292元、2357238元为基数,均从2017年10月28日起计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以5282282.0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从本案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南宁市扬州恒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3919元,由被告广西农垦企业总公司北海公司负担63219元,由南宁市扬州恒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7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13元,由南宁市扬州恒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496元,被告广西农垦企业总公司北海公司负担1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1-23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