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格冠峰电机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格冠峰电机有限公司货款55612元,并支付以货款5561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计5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121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08
发布日期 2020-05-2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