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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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 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49020.98元,并支付利息(分别以11984.93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1日起、以12259.23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3日起,以12073.09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7日起,以12703.73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