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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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甫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陕西羊老大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榆林市羊老大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8民初2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榆林市羊老大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2014年12月19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265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从2016年11月12日起按年利率8.4%计算)”; 二、变更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8民初2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榆林市羊老大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2015年9月10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从2016年11月12日起按年利率9.2%计算)”; 三、变更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8民初20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榆林市羊老大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2015年8月14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从2016年11月12日起按年利率9.7%计算)”; 四、变更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8民初20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榆林市羊老大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2015年8月14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从2016年11月12日起按年利率9.7%计算)”; 五、变更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8民初20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榆林市羊老大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截止2016年11月12日之前下欠的利息、复利和罚息,共计人民币1199347.55元”; 六、变更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8民初208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对陕西羊老大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变更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8民初208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为:“中甫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羊老大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甫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羊老大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榆林市羊老大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八、变更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8民初208号民事判决第八项为:“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1290元(中国农业银行服从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预交),由榆林市羊老大集团有限公司、中甫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羊老大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1047元(***、***、***预交),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