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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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渌口区分公司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渌口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4656213.35元,并向原告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9月26日前的逾期付款利息99038.59元,并计付2019年9月27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未支付的2716349元货款为计算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至该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渌口区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偿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100元,减半收取25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550元,由原告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4683元,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渌口区分公司承担258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