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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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2民初5018号民事判决; 二、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广州大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保险理赔金571500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广州大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150元减半收取507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承担4567.5元,被上诉人广州大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50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承担9135元,被上诉人广州大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10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