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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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132.11元、2018年9月27日至2019年12月24日期间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及逾期利息34714.06元、按逾期月利率13.3593‰计算的2019年12月25日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期间的逾期利息,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