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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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桂林中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桂林中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7562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截止至2019年8月22日为96751元;(2)2019年8月22日之后的利息,以原告所主张的未偿还的借款本金147562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履行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件受理费209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92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桂林中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负担21781元,原告***负担41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923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