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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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 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原告***投保的愉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伤后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9836.1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6元,减半收取后为1173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