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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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泽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 |
法院 |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雍俊梅、**飞、李春、雍顺明、陈国定的银行存款信息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并对保全限额范围内1000元金额以上银行存款采取相应的冻结措施,冻结限额为1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220元,由申请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泽支行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