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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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新疆泉都动物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解除原告新疆泉都动物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临渭区翔瑞野山鸡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5月26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二、被告渭南市临渭区翔瑞野山鸡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新疆泉都动物管理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07,600元; 三、被告渭南市临渭区翔瑞野山鸡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泉都动物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32,280元; 四、被告渭南市临渭区翔瑞野山鸡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泉都动物管理有限公司赔偿保险费1,961.20元; 五、驳回原告新疆泉都动物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3.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泉都动物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96.81元,由被告渭南市临渭区翔瑞野山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1,52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5-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