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
邵东县三剑商贸有限公司
邵东县中联家电有限公司
邵阳市荣兴家电商贸有限公司
邵阳市泽林家电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邵阳市荣兴家电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借款本金1450334.18元并支付利息315302.94元(前述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10月20日,以后利息自2019年10月21日起以1450334.1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6125‰计算至被告荣兴家电公司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邵东县中联家电有限公司、邵阳市泽林家电有限公司、邵东县三剑商贸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义务人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4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邵东市荣兴家电商贸有限公司、邵东县中联家电有限公司、邵阳市泽林家电有限公司、邵东县三剑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5-13
发布日期 2020-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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