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娄底市永通工贸有限公司
湖南拓洲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湖南拓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南拓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娄底市永通工贸有限公司水泥货款8474857.9元;

二、被告湖南拓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娄底市永通工贸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3日前的逾期利息78405.6元;

三、被告湖南拓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娄底市永通工贸有限公司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欠款金额8474857.9元、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四、被告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拓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78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63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1392元,由原告娄底市永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4392元,被告湖南拓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3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31
发布日期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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