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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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巴塘县安康新农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巴塘县安康新农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扎西某某的运输费用共计6043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1.00元,由被告巴塘县安康新农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甘孜州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巴英 审 判 员 王艳 人民陪审员 曲珠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 书记员朱万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八十八条【定义】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基本义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