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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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利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3906.01元、误工费1992.3元、护理费2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合计9048.3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利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中赔偿; 二、由原告***在领取保险理赔款后依法返还被告***、***垫付医疗费3906.01元、护理费2100元,合计6006.01元; 以上给付内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