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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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 绥中县辽西运输车队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民申43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市府路201号。 负责人:张晓非,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之母。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绥中镇中央路1号。 负责人:陈增才,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绥中县辽西运输车队。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绥中镇文化路清华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胡大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市金沙镇开发区银河路保险大厦。 负责人:曹星宇,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安顺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绥中县辽西运输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4民终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静 审判员陈卫 审判员周朴 二零二零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秦雯 |
| 裁判日期 | 2020-0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