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
绥中县辽西运输车队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民申43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市府路201号。

负责人:张晓非,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之母。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绥中镇中央路1号。

负责人:陈增才,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绥中县辽西运输车队。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绥中镇文化路清华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胡大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市金沙镇开发区银河路保险大厦。

负责人:曹星宇,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安顺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绥中县辽西运输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4民终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静

审判员陈卫

审判员周朴

二零二零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秦雯

裁判日期 2020-02-04
发布日期 2020-05-2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