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固原经济开发区瑞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原州津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402民初2407号 原告:宁夏原州津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政府街与政府巷路口尚溪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某,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固原经济开发区瑞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经济开发区九龙路瑞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夏海原县人,住***。 被告***,宁夏海原县人,住***。 原告宁夏原州津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固原经济开发区瑞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宁夏原州津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宁夏原州津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建新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海艳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