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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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领途汽车有限公司 张家港友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领途汽车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张家港友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532,367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支付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张家港友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44元,减半收取计17,222元,由原告张家港友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负6,063元,由被告领途汽车有限公司担负11,15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领途汽车有限公司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