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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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牡丹卡透支本金49916.42元,并支付自2019年2月19日起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透支利息、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