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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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 肥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肥城市人民医院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30746.70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肥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30元,减半收取计5765元,由原告***、***负担242元,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负担55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