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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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留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禹州市留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66000元、利息209553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19日,之后利息以2266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禹州市留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4520元; 三、被告***、***作为被告禹州市留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禹州市留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48元,由原告***负担461元,被告***、***、禹州市留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18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禹州市留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