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市江都人民医院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肥东营销服务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肥东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08045.03元(其中给付原告***101620.03元,此款汇入***账户,户名:***,账户:62×××7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扬州城区支行;给付被告***6425元,款项汇至***帐户,户名:***,账号:62×××7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安徽肥东支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原告在返还被告上述款项时已予以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傅银华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何青

裁判日期 2018-09-21
发布日期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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