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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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3616.83元(付款时扣除被告稷山县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垫付的3404.38元直接给付被告稷山县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原告***实领40212.45元)。 如果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鉴定费2500元,共计2650元,由被告稷山县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