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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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2019)赣0730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二、撤销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2019)赣0730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三、由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836063.97元,返回上诉人赣银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2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892元减半收取74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930元,合计17376元,由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9571元,由上诉人赣银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共同负担78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