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中农福安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卫辉市春盛供销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卫辉市春盛供销专业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中农福安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货款260000元及违约金(以2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9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中农福安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4元,由被告卫辉市春盛供销专业合作社、***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