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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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北惠友商业连锁发展有限公司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河北惠友商业连锁发展有限公司定兴分公司 正尚律和(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曾洪锦、被告河北惠友商业连锁发展有限公司定兴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曾洪锦、被告河北惠友商业连锁发展有限公司定兴分公司赔偿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维权合理费用支出及经济损失共计32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1080元,被告曾洪锦、被告河北惠友商业连锁发展有限公司定兴分公司负担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