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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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总额从2019年6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其中利息以尚欠金额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以2000000元为限); 二、被告***、***、***、***、***、***、***、***、***、***、***、***、***、***、***、***、***、四川汇兴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汇津仓储配送有限公司、成都龙泰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三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市升华物资有限公司、成都金堂兴源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正德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成都金龙泰实业有限公司、成都盛世龙泰优钢物流有限公司、成都杰达钢管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汇兴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汇津仓储配送有限公司、成都龙泰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三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市升华物资有限公司、成都金堂兴源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正德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成都金龙泰实业有限公司、成都盛世龙泰优钢物流有限公司、成都杰达钢管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持有的400万元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在被告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质押权后,***有权向被告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持有的3150万股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在被告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质押权后,***有权向被告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5801元,公告费300元和后续因送达裁判文书所需的公告费由被告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汇兴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汇津仓储配送有限公司、成都龙泰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三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市升华物资有限公司、成都金堂兴源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正德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成都金龙泰实业有限公司、成都盛世龙泰优钢物流有限公司、成都杰达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