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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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淳安千岛湖中集物流有限公司、陈一虹、丁宪章、钱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1216906.46元,支付利息882.26元(暂算至2019年11月13日),并支付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淳安千岛湖千夫润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钱军、方爱玲、陈咏梅、钱月威、钱苏莲对上述被告杭州淳安千岛湖中集物流有限公司、陈一虹、丁宪章、钱坤不能偿还的债务部分各承担八分之一的份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60元,减半收取78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80元,由被告杭州淳安千岛湖中集物流有限公司、陈一虹、丁宪章、钱坤负担,被告淳安千岛湖千夫润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钱军、方爱玲、陈咏梅、钱月威、钱苏莲对被告杭州淳安千岛湖中集物流有限公司、陈一虹、丁宪章、钱坤不能承担的部分各承担八分之一的份额。 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淳安千岛湖中集物流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千夫润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钱军、方爱玲、陈咏梅、钱月威、钱苏莲、陈一虹、丁宪章、钱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