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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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德丰建材有限公司 惠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丰铭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惠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东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德丰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2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7229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4月9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德丰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16.8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东莞市德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97.25元,由被告惠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41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8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